电子阅览室管理规定(修订)

作者:发布时间:2025-06-16浏览次数:1221

 

为充分发挥电子阅览室教学和科研作用,现制定如下规定:

1.读者须凭校园一卡通在室内上网。

2.室内只限于电子镜像资源阅览和网上数据的在线访问,禁止登录游戏,反动、淫秽、暴力、迷信等网站,对不听劝阻者予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报请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3.读者不得利用室内计算机及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秘密的活动;不得侵犯社会、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发布、转帖、复制和传播淫秽、恐怖、暴力、迷信等方面非法信息;不得下载和编制黑客程序;应做好存储设备杀毒工作,不得拷贝和传播带有病毒的程序进入室内电脑和网络。上述现象一经发现,图书馆将终止其使用资格,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交由学校安全保卫处和公安机关处理。4.室内一切设施均系国家财产,读者必须爱惜,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卸、挪动、更换相关设备、电源、线路,不得更改原有状态。对故意损坏、偷盗和改变设备原状的,将视情况给予处罚及报请学校给予处分。

5.室内严禁擅自拷贝、删除、修改机内的各种软件及系统配置,违者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及处罚。

6.读者须保持室内良好环境,不得穿背心、拖鞋入室,不吸烟,不吃有皮壳的食物,不乱丢饮料瓶(盒),严禁随地吐痰和丢弃纸屑杂物及口香糖等,不得大声喧哗,阅读有声资料应佩戴耳机,钱财及贵重物品自行妥善保管。

               (经2024年12月4日馆务会通论通过)





通讯员:丁芬芬;初审:胡继艳;终审人:程明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