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资产管理规定(修订)

作者:发布时间:2025-06-18浏览次数:1666

      

    为了加强图书馆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图书馆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作如下规定:

1.图书馆资产分为设备类资产(其中包括文献资产)、家具类资产和低值品类资产。

(1)设备资产包括:一切用于馆内办公、服务及学院规定的用品和电子、电器设备等物品。其中文献资产包括:纸质图书、电子图书、纸质期刊、电子期刊、数据库等。

(2)家具类资产包括:椅凳类、沙发类、柜类、架类等。

(3)低值品资产保罗:符合应纳入资产系统条件且单价≥400元的物品。

2.馆内的一切图书、期刊、电子数据库及由科研经费购置的文献等均须记入馆内各部门采购资产帐。有关人员在办理购置报销手续前,必须按学校资产管理规定程序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3.图书馆按学校资产管理规定的程序、内容、时间在资产管理平台中填报资产变动情况。馆内资产由图书馆委派的专人负责管理,同时与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联系工作,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的管理规定。

4.馆长为图书馆总资产的第一负责人,分工副馆长负责资产管理工作,各部室负责人为所在部、室资产的直接负责人。馆内设资产登记总帐,各部、室设资产登记分帐,由专人管理。

5.馆内资产转移或变更时,各部室负责人必须与新的领用人在资产帐上互相签字、办理转移或接受手续,并报馆内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平台中申请变更。当馆内资产向馆外转移(含借用)时,必须经馆长在总资产帐上签字同意、部室负责人履行登记:注明日期、流向、原因等,并由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平台中提交调拨申请。

6.馆内资产剔旧、报废或注销时,由资产所在部门负责提出报告,经馆务会同意,馆长签字并加盖公章,-报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并由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平台中申请报废。

7.涉及馆内相关部室的资产管理员必须在各自的资产管理帐上逐一做注销登记并签名。馆内总资产管理员将有关领导的批件材料做统一保存。

8.读者在调离本校时必须还清所借书刊等图书馆财产,否则本馆将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9.以上规定由图书馆和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经2024年12月4日馆务会通论通过)



通讯员:丁芬芬;初审:胡继艳;终审人:程明吉